旅 客 須 知—— 為了維護酒店正常秩序,保障賓客的人身、財產安全,根據公安機關《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》之規定,結合酒店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須知,請賓客務必遵守。 一、旅客住店,要主動出示有效證件,辦理登記手續。 二、旅客不得自行調換或轉租、轉讓客戶、床位,留宿客人要辦理登記手續。 三、客房鑰匙由客人自行保管,除打掃衛生外,服務員不得自行開房(特殊情況除外),旅客丟失鑰匙必須賠償。 四、旅客的提包、行李和貴重物品(包括現金、有價證券、重要單據等)必須交到酒店總臺保管室寄存,如不寄存發生被盜酒店概不負責。對機要保密文件、物品由賓客自行妥善保管,嚴防被盜丟失。 五、不得攜帶易燃、易爆、劇毒和腐蝕或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用動物進入酒店。 六、 具有傳染性疾病的客人要主動報告酒店負責人。 七、槍支彈藥要交當地軍警機關保管,否則發生槍支彈藥被盜、丟失,酒店概不負責。 八、不準在客房內酗酒、猜拳、高聲喧嘩。 九、不得在酒店內打架斗毆、賭博、吸毒、販毒、賣淫、嫖娼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、淫穢的封建書畫、錄音、錄像及進行其它違法犯罪的活動。 十、旅客要協助酒店和公安機關做好防火、防盜、防破壞、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四防安全工作。 十一、旅客發現可疑情況和可疑人員,要及時向酒店工作人員反映,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害。 十二、外國人住宿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許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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